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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医专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怀化医专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怀医校字[2003]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我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是为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科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我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本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与学校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科。
    第五条    学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我校内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基建、维护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八)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九)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教学科研合作项目等合同的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资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签证:
    (一) 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 金额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的结算;金额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及绿化工程的结算;
    (三)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及其零星附属工程的结算;
    (四) 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的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 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以上项目经内部审计机构签证后,报有关领导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据政府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学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教育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到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提交学校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审批,该领导应在二十天内批复,并应责成内审机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提出异议,该领导应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内审机构对该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七)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八)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将大额支出化整为零、逃避审计监督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审计人员,学校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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